尤物在线观看|日韩欧美网址|人人艹人人插|色偷偷亚洲综合网亚洲|国产精品毛片在线直播完整版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手機版 更多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業內資訊
如何應對標準版權保護新挑戰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羋月傳》小說及電視劇劇本著作權糾紛一案,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訴求被全部駁回。這起引起業界廣泛關注的案件也就此告一段落。

    這起案件中,體現出了版權產業中較為常見的問題,即作家(原始著作權人)在將自己的作品改編為其他載體作品時,版權相關合同對權利進行劃分后,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利?以及在創作完成至訴訟發生已經相隔較長時間,作品原始儲存介質已經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同一作者創作的多個作品之間的關系?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通過這起案件對此進行了解釋。

    依據合同對相關權利進行劃分

    著作權合同是著作權人依法行使著作財產權的主要途徑,通過著作權合同,對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內著作權人自身權利進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并由此享有獲得約定報酬的權利是版權產業中較為常見的做法。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雖然不是通常情況下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著作權轉讓合同,但是其中卻對雙方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較為明確的劃分。但產生本案訴訟,也是因為涉案合同中約定內容的不確定性造成的。

    案件圍繞合同中關鍵詞“原著創意”進行了焦點式探討。法院對此分析如下:對合同內容產生歧義時,應當通過合同解釋探究當事人的真意。

    首先,在進行文義解釋時,應當嚴格以合同文本為基礎,不應對合同條款的詞句隨意進行擴大或限縮解釋。一般來說,除合同上下文、交易習慣或者法律等已經賦予的其他含義之外,合同條款文句是一般用語的,取其一般含義;合同條款用語是專業用語時,取其專業含義;合同條款文句有兩項以上含義的,取通常含義。“原創小說(還未出版)”“原著創意”及“原著創意小說”并不是《著作權法》中規范的詞語,合同文本中亦無對上述詞語的注釋或解釋,從合同通篇使用該詞語的語境來看,如“蔣勝男承諾原著創意是蔣勝男單獨創作完成的,蔣勝男擁有原創意版權且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被質押等權利限制”,某一創意一般不應使用“完成”,同時如僅限于構思階段,亦不應在使用了“原著創意”的同時使用“原著創意小說”的說法,且“原創小說(還未出版)”無論在語義上還是從一般含義上來說,均指代某一完整的小說作品,因此,上述詞語應當指代的是具體的作品,即“小說”本身。

    其次,從合同文本整體內容來看,雙方對網絡流傳出的7000字有明確的稱謂,合同中“在此之前不會出版此原著相關內容以及網絡發布(不包括合約簽訂前2009年網絡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稱之為“七千字草稿”,可見雙方對合同簽訂前網絡流出的7000字有明確的定義,據此,“原著創意小說”“原著創意”等均不應與“七千字草稿”一致,且“原創小說(還未出版)”明顯與“七千字草稿”內涵不同,無法將二者等同解釋,故原告對上述詞語指代“七千字”的主張不成立。

    再次,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合同條款進行解釋,還應當盡可能地符合行業習慣,并考慮當事雙方的利益平衡。《創作合同》(二)、《補充協議》對雙方的權利進行了約定和限制,從合同條款來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蔣勝男接受星格拉公司委托創作《羋月傳》電視劇劇本;2.星格拉公司永久獨占性取得的權利包括: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將蔣勝男小說改編為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游戲、漫畫、動畫片等改編作品的改編權;3.蔣勝男的權利:原著創意的版權。

    從上述結論來看,蔣勝男在該合同中僅僅得到了其獨立創作的小說的著作權,該著作權排除了將該小說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游戲、漫畫、動畫片等改編作品的權利。而花兒影視公司經星格拉公司轉讓獲得了將蔣勝男小說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游戲、漫畫、動畫片等主要作品類型的權利。可見,星格拉公司如欲排除蔣勝男就其劇本改編小說的情況出現,應當就劇本的改編權進行約定,而將劇本改編為小說的內容卻未出現在這兩個合同中,不符合常理。且如僅為花兒影視公司所說其聘請蔣勝男作為編劇創作劇本,卻在這兩個合同中對蔣勝男創作的小說所享有的權利予以限制,系永久獨占地取得了將小說改編為主要作品類型的權利,已經對蔣勝男作為小說作者本人的權利進行了較大的限制。

    因此,從公平原則的角度,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應已經就《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劃分。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而《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

    作品完成時間的認定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究竟小說的完成時間在先還是劇本的完成時間在先。因訴訟距離創作小說時間較長,原始儲存介質已經滅失,此時如何判定作品完成時間?

    法院綜合案件證據,以及《羋月傳》小說、《羋月傳》劇本中的具體內容、表達、情節等,進行了推定:自2013年3月15日蔣勝男向花兒影視公司交付第一集劇本至2014年3月29日其發送第53集劇本,共計創作時間為一年,尤其在2014年1月—3月,蔣勝男發送劇本的時間頻率為兩至三天發送一集。《羋月傳》系大型歷史著作,無論是小說還是劇本均涉及到多個人物,歷史細節繁雜,創作難度大,時間成本較高,一般不太可能以兩三天一集的速度完成。

    經比對,蔣勝男提交的60集分集大綱及人物小傳與其《羋月傳》小說中情節發展、人物刻畫等基本一致。但在蔣勝男提交給花兒影視公司的最終版本的劇本中,雖然有文字相同,但是具體的人物情節,在《羋月傳》劇本與《羋月傳》小說中有很多不同之處,不能就此說明《羋月傳》小說抄襲了《羋月傳》劇本的內容。《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改編作品應當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必然體現原作品的人物、情節,也可能有部分語言一致。且《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對抽象的思想不予保護,花兒影視公司稱部分角色由其公司相關人員創作,部分情節也是由其他人創作完成的,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該創作已經形成了相應的表達,即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蔣勝男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創作劇本,在劇本創作的過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見對劇本進行修改,屬于正常的劇本創作行為。在《羋月傳》小說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再對其某些情節進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認定《羋月傳》小說改編或抄襲了《羋月傳》劇本內容。在原始底稿存儲介質歸于消滅的情況下,法院綜合雙方證據,認定《羋月傳》小說完成于《羋月傳》劇本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未完成作品”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作家創作小說往往需要在初稿完成之后反復修改,作為創作過程中一個階段性成果的初稿仍然是作品,作家仍然可以就其獲得著作權。

    法官建議

    建議作家對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權項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明確自己享有的著作權指向的作品類型;

    建議作家充分重視著作權相關合同對權利的約定。簽訂版權相關合同時應當慎重,對于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明確與《著作權法》中的內容一一對應,以免產生歧義;在權利明確后,再簽訂合同,即自身有哪些權利保留,又已經將哪些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建議作家對自己創作的作品及時備案,并保存好原始儲存介質。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實行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的同時,還以版權自愿登記為補充。作者經過登記之后取得的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證明其作者身份的初步證明。但登記并非是作者獲得著作權的前提。因此,應當保存好原始儲存介質,包括創作思路、大綱、素材等能夠證明作者對作品進行相關創作的證據,以免訴訟發生時產生舉證上的困難。

    (記者:劉佳欣)